章程規範

公司章程有關員工規章政策
 
第二十二條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發不低於1%為員工酬勞,不高於3%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前項員工酬勞數額中,應提撥不低於20%為基層員工分派酬勞。員工酬勞以股票或現金方式為之,董事酬勞以現金方式為之。員工與董事酬勞之分派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分派員工酬勞之對象包括符合董事會或其授權之人所訂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